為提升我市會展業國際化、品牌化、專業化、市場化水平,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支持會展企業做大做強,推動建設“國際會展名城”,根據《廈門經濟特區會展業促進條例》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鼓勵展覽項目做大做強
加強會展與產業深度的融合,以會展助推產業協同發展,支持會展企業聚焦我市和周邊地區的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培育和壯大符合我市“4+4+6”產業布局的專業展會、特色展會。對在我市舉辦10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的經貿類專業展覽會給予獎補,對在我市舉辦20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的消費類展會給予獎補。
(一)經貿類專業展會
1.規模補助:對展覽面積達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會給予獎補25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2000平方米,補助金額相應增加4萬元。1-3屆按照此標準給予全額補助,第4-6屆依次按照0.9、0.8、0.7系數折算后予以補助,從第7屆起對以下兩種規模展會按0.2系數予以補助:①展覽面積1-5萬平方米(不含5萬平方米)且實現增量1000平方米及以上(增量指當屆與過去3年/屆的歷史最大規模相比增加的部分);②展覽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單個展會每屆補助不超過300萬元。每年在我市舉辦兩屆及以上的,按獲補次數計入屆次。
展覽面積達5萬平方米的展會,按規模獎勵進行補助后,給予超額獎勵。5萬平方米獎勵2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1萬平方米獎勵10萬元。獎勵屆數不超過六屆次,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2.國際獎勵:對符合獎補條件的項目有境外企業(含港澳臺地區)參展且展覽面積達500平方米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標準對實際參展面積予以補助。補助屆數不超過六屆次。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經貿展應在專業場館舉辦,展覽凈面積與展覽總面積之比不得低于40%。展館內展覽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基礎上,室外展覽部分按實際面積x0.3計入展覽面積。
(二)消費類展會
展覽面積達到20000平方米,給予補助6萬元;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補助增加1萬元,單個展會每屆補助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屆數不超過六屆次。每年在我市舉辦兩屆及以上的,按獲補次數計入屆次。
消費展應在專業場館舉辦,展覽凈面積與展覽總面積之比不得低于40%。展館內展覽面積不少于20000平方米的基礎上,室外展覽部分按實際面積x0.3計入展覽面積。
(三)品牌展會
對獲得廈門市年度品牌展會和潛力展會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定額獎勵。
第二條 支持會議項目做優做強
立足我市區位優勢和資源稟賦,積極支持國際性會議和影響力強、帶動性大的高能級重大會議在我市舉辦。
(一)高能級會議
引進由國家級行業商協會(學會)或高校、“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具有影響力的國內機構或企業主辦、會期2天、參會人數達300人及以上,且住宿總間夜數1000間夜及以上的行業會議,對引進方按住宿飯店等級標準給予補助,相當于四星級70元/間夜、五星級100元/間夜。使用多家不同星級酒店的,合并計算。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國際會議
對參會代表來自5個及以上國家或地區(臺港澳地區除外),且境外參會人數達50人及以上的國際性會議,按照境外參會人員1000元/人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特大型會議
對參會人數達5000人及以上,且住宿總間夜數3000間夜及以上的特大型會議,給予60萬元補助;參會人數8000人及以上,且住宿總間夜數4000間夜及以上的給予80萬元補助。
(四)以會帶展
對參會人數達2000人且住宿3000間夜以上的會議項目,同期配套舉辦經貿類專業展覽活動(展覽總面積達2000平方米,展覽凈面積與展覽總面積之比不得低于40%),參照高能級會議項目標準進行補助后,再按照1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補,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50萬元。該項目與本辦法第一條展覽項目獎補不重復享受。
第三條 推動“產業+會展”融合發展
對會展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我市打造的“4+4+6”現代化產業體系或千億產業鏈結合度較高,由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國際性組織或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主辦的國際性、國家級專業會展項目,由會展部門會同產業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按批準內容予以資金支持。
上述產業會展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可申請相關活動保障。
1.協調相關產業部門、市人民政府或市領導向重要嘉賓簽發邀請函。
2.協調協助解決相關申辦流程、舉辦場地、舉辦時間等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3.協調申請市領導或產業部門領導出席重要活動(會見交流、餐敘、致辭、出席等)。
4.協調協助供餐監管、醫療衛生保障、公共交通調度、 通信保障、公安消防等提供便利。
5.協調參展參會嘉賓與產業部門進行交流,對接相關產業、參訪企業或園區等。
6.協助境外嘉賓充分使用240小時過境免簽政策。
第四條 促進會展主體發展壯大
支持會展企業發展壯大,大力培育一批經營規模大、服務水平高、核心競爭力強的骨干會展企業。發揮會展場館招展引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會展場館競爭力。對年度新引進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覽項目(過往3年/屆內未在廈舉辦),每場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平方米以上(含)展覽每場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單家企業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會展人才建設
對企業派員參加符合條件的會展業務培訓費用給予補助,補助比例最高40%,同一企業年度培訓支持資金不超過30萬元,單個項目支出金額不少于1萬元。培訓需提前向會展主管部門報備并認可。
第六條 會展活動保障與促進
(一)建立會展綜合保障聯動機制。聯合綜合保障部門,建立會展綜合保障聯動機制,為在廈舉辦的會展活動提供高效的綜合保障服務。
(二)開展提升我市會展業整體形象和影響力進行的對外宣傳推廣、信息化建設、宣傳品設計制作及境內外宣傳推介活動。
(三)做好會展基礎保障性工作。支持開展會展業課題研究、專項調研、會展業統計、項目核查評估、績效評價、項目事后審計、標準化建設、信用體系建設、檔案管理等活動,積極開展會展營銷推廣平臺建設和維護、專業買家對接洽談等。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會展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資金申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前相關支持和補助參照本辦法執行。跨年度項目以項目結束時間為準。
附件:廈門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實施細則
附件
廈門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實施細則
第一章 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申報要求
申請會展專項資金的單位為在國內依法注冊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
單個項目只能由一家項目主體提出申請,同一項目有多個符合條件的項目主體須協商推選一家提出申請,并提供推選證明材料;同一項目中同時包含會議和展覽內容的,只能申請其中一種獎補。
申報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原件審核后退還。如需補件,申報單位須在收到補件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所需材料。
二、展覽項目獎補條件及要求
(一)展覽項目、以會帶展項目均需報備,新展須提前20日報備確認,未報備項目獎補申請不予受理;
(二)品牌展會及潛力展會項目于次年申請認定。
三、會議項目補助條件及要求
(一)對境內外經貿類、學術類會議(不含黨政類、節慶、賽事等類型),按類別給予補助。同一項目可就高申請,但不得重復申請;
(二)飯店檔次參考市旅游主管部門公布的飯店等級標準、以及會議型飯店同等級標準。
四、會展主體培育項目條件及要求
對年度新引進5萬平方米及以上展覽項目(過往3年/屆內未在廈舉辦)的會展場館給予獎補。
五、會展人才項目條件及要求
對企業派人參加符合條件的會展業務培訓費用給予補助。會展業務培訓需提前一個月向市商務局(會展局)報備。
第二章 申報程序和審核
六、申報程序
(一)網絡申報
申報單位登錄“i廈門”統一政務服務平臺(http://www.ixm.gov.cn/)注冊賬號。申報單位在“i廈門”注冊成功后,在項目舉辦前5天登錄“廈門市會展業公共信息服務平臺”(http://www.xmmice.cn/)填報。逾期不受理,申報系統自動關閉。
(二)書面材料報送
申報單位應確保網上填報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須與書面材料主要內容保持一致,如因信息有誤影響后期項目審核,視為無效申報,由申報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三)提交總結材料
申報單位須于會展項目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提供項目總結材料。
七、項目審核
(一)現場核查。市商務局(會展局)和市會展促進中心組織人員于項目舉辦期間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評審意見,或視情況可委托第三方開展。申報單位須在項目舉辦前5個工作日與市會議展覽促進中心商定現場核查時間。
(二)材料審核。市會展促進中心組織人員進行初審,報市商務局(會展局)復審,市商務局(會展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審核無誤符合獎補條件的,由市商務局(會展局)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和程序確定撥付計劃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三)資金撥付。本政策獎勵資金按程序納入廈門市商務局年度部門預算管理,并予以兌現。
(四)項目管理。市商務局(會展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項目咨詢、評估、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材料
八、展覽項目報備
(一)申請報告(需包含項目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市場分析);
(二)項目報備登記表;
(三)主辦單位同意函或協議。
網上報備,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九、資金申報基礎材料
(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三)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廈門市會展業限塑承諾書;
(五)信用承諾書;
(六)主承辦協議或授權函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完退回)。
所有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十、各項目還應提交的材料
(一)展覽項目(展前)
1.實際展館平面圖(含展位號、展覽單位、特裝面積、境外展位位置標記;平面圖A3紙打印);
2.境內外展商列表(序號、展商名稱、展位號、展位數、展覽面積,標明特裝展位及面積)。
(二)展覽項目(展后)
1.項目總結報告(含項目效益評估);
2.當屆會刊;
3.經現場核展確認的實際展館平面圖(含展位號、展覽單位、特裝面積、境外展位位置標記;平面圖A3紙打印);
4.展覽場地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租賃發票(復印件);
5.展館提供的展覽面積結算清單(面積*單價*天數);
6.已提交材料如有變更需補充提供:最終展商列表:(包括序號、展商名稱、展位號、展位數、特裝展覽面積等。申請國際獎勵還需提供境外展位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翻譯件、授權函、境外往來票據);
7.五張以上能夠體現展覽名稱的現場照片(體現背景板展覽標識、展覽現場等,A4紙打印);
8.品牌展會和潛力展會評定材料見每年度發布的品牌展會及潛力展會申報指南。
(三)會議項目(會前)
1.會議項目工作方案;
2.會議場所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3.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4.若非主辦單位申請的,須提供主辦單位會展專項資金申請說明函或相關證明材料;
5.以會帶展項目須提供展覽相關材料(見展前材料第1、3點)。
(四)會議項目(會后)
1.項目總結報告(含項目效益評估);
2.會議場所租賃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
3.五張以上能夠體現會議名稱的現場照片(體現背景板會議標識、會議規模等,A4紙打印)、現場短視頻30秒;
4.參會人員名單:
(1)境內會議項目須提供參會人員名單(含姓名、參會人員客源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住宿酒店間夜數報表(住宿名單需與參會名單一致);
(2)國際會議項目須提供境外參會人員名單(含姓名、國別、單位、聯系電話等)以及證明材料(含護照個人頁或相關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證明材料);
(3)特大型會議項目須提供參會人員名單(含姓名、參會人員客源地、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住宿酒店間夜數報表;
5.以會帶展項目中的展覽部分須提供展覽相關材料(見展后材料第3、6點)。
(五)會展主體培育項目
場館獎勵須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項目匯總表(列出符合條件展覽項目)、展覽面積結算清單、前三年/屆舉辦地說明材料。
(六)會展人才建設項目
1.培訓機構出具的會展培訓通知(含培訓名稱、培訓對象、培訓時間、地點、培訓內容等),加蓋公章;
2.參訓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市商務局(會展局)事前同意材料。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十一、不予獎補的情形
(一)已獲得我市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會展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黨政機關舉辦的會展項目;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或存在重大法律糾紛的項目;
(四)主承辦單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兩年,以及有其他失信行為的;
(五)會展項目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冒用黨政機關名義招引項目的;
(七)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情形。
十二、市商務局(會展局)、市財政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追蹤問效和監督。獲得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商務部門開展業務、資金統計監測,妥善保管項目申報材料。采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財政資助、補貼、補助、獎勵資金的,按照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由市商務局(會展局)追回相應款項,記入信用檔案,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
十三、市商務局(會展局)按規定編報績效目標,并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其它
十四、相關名詞解釋及認定
經貿類專業展覽會:集展示產品和技術、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的展覽會,不包括書畫攝影展、成就成果展、訂貨會等。
消費類展會:面向社會大眾、以產品現場售賣為主的展覽會。
展覽面積:政策及細則述及“展覽面積”均指展覽毛面積,包括場館內展覽凈面積及走廊、通道、洽談區、公共休息區等非用于直接展出的區域面積和室外展覽面積,以場租合同為主要依據并結合實地核查。展覽凈面積指有展品的展位面積以及展會為展示功能而專門劃分的公用面積。國際獎勵實際參展面積指境外展商展覽凈面積。
展覽屆次:老展以2025年1月1日前在本市申請過會展獎補的屆次算起,新展以首屆申請并獲補計入屆次。
“4+4+6”現代化產業體系:(1)四大支柱產業集群:電子信息產業集群、機械裝備產業集群、商貿物流產業集群、金融服務產業集群。(2)四個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文旅創意。(3)六個未來產業:第三代半導體、未來網絡、前沿戰略材料、氫能與儲能、基因與生物技術、深海空天開發。
十二條千億產業鏈:平板顯示;計算機與通訊設備;半導體和集成電路;軟件和信息服務;機械裝備;新材料;生物醫藥與健康;旅游會展、現代物流、金融服務、文化創意、都市現代農業。
知名會展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獎勵旅游精英協會(SITE)等國際會展組織認證的會員機構;或年度運營展覽面積達30萬平方米以上的機構。
國際性組織:包括但不限于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世界投資促進機構協會(WAIP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世界新聞學會(IPI)、國際通信衛星(INTELSAT)機構、國際廣播電視組織(IRTO)等國際經濟及學術組織(納入《國際組織年鑒》中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
國家級行業商協會/學會:在國務院民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接受年度檢查的社會法人團體。
世界500強:按美國《財富》雜志發布名單。
中國500強:按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布名單。
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按全國工商聯發布榜單。
廈門市商務局辦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