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5〕21號)的有關要求,規范我省支持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財政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頁無正文)
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2025年6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省商務廳聯系人:盤五山,聯系電話:65239479;省財政廳聯系人:孫謙,聯系電話:68502069)
海南省推動會展業高質量發展
財政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規范省級會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資金定義】本實施細則所稱省級會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責任分工】省級會展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直相關部門(含海南國際經濟發展局、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管理局、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文昌國際航天城管理局,下同)、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統籌省級會展資金申報及會展品牌引進工作;會同省直相關部門編報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和預算;會同省財政廳呈報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審核省直相關部門資金撥付方案,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及績效目標;開展年度資金績效評價,會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落實省級會展資金預算,會同省商務廳呈報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按照規定程序下達資金。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監督、指導省直相關部門規范有效使用資金。
??省直相關部門負責引進重大會展項目,做好項目申報推薦工作;審核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提出項目資金撥付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申報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真實、合規申報省級會展資金。
??第四條【分級管理】省級會展資金優先支持長期定址在海南舉辦且影響力大、規格層次高、產業帶動作用好的會展項目。市縣政府是推進會展業發展的主體,負責做好屬地服務保障和市縣資金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五條【支持范圍】省級會展資金支持下列項目:
??(一)展覽總面積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展覽(包括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訂貨會,不含成果展示等非經貿類展會,下同),或者展覽總面積不小于20000平方米且境外參展商占全部參展商20%及以上的國際展覽。
??(二)參會代表不少于300人的高端專業會議。
??第六條【專項規定】涉及邀請外國嘉賓參會的會議,需提前3個月向舉辦地外事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履行有關手續。
??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其直屬部門等機構主辦的展覽或會議按有關規定報批,不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承辦單位年度部門預算管理,鼓勵市場化辦展辦會。
第三章?支持標準
??第七條【支持標準】堅持以“總量控制、培育品牌、展覽優先”和“服務支持為主、資金獎勵為輔”為原則,對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的項目,以事后獎勵、分類管理方式予以支持。
??(一)重點引進培育的展覽,每年支持項目總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個。原則上每個項目獎勵不超過五屆,每屆獎勵金額按“展覽面積÷10000×績效評價分值×1.5萬元/㎡”計算,每屆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展覽面積為單日實際用于展覽活動的場地面積,不含展覽場館附屬的辦公、餐飲和倉儲區域面積。船舶、飛機、大型機械等在室外舉辦的展覽,按其實際使用泊位、展位面積的50%計算。
??(二)重點引進培育的會議,每年支持項目總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0個。原則上每個項目獎勵不超過三屆,每屆獎勵金額按“會場面積÷1000×績效評價分值×1萬元/㎡”計算,每屆最高獎勵不超過300萬元并提供相關配套服務。會場面積為同一城市單日實際舉辦會議的主會場與分會場面積之和。參會代表人均使用會場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積不予計算。
??(三)除上述項目外,經省直相關部門推薦、省商務廳統籌把關,可將與海南重點產業契合度較高、影響力較大的展覽或會議列入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并給予配套服務,但不予資金支持。此類項目,每年支持總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0個。
??(四)每個展覽或會議,省級會展資金支持不應超過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的50%。項目實際支出按照主辦或承辦單位與項目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合同、發票等支付憑證計算。
??第八條【“退坡”支持】每個展覽或會議,第二屆按獎勵標準的95%執行,第三屆按獎勵標準的90%執行,第四屆按獎勵標準的85%執行,第五屆按獎勵標準的80%執行。
??連續三屆績效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展覽,原則上可在第七條第(一)項支持標準的基礎上,分別按獎勵標準的50%、40%、30%再獎勵三屆。
??連續三屆績效評價獲得優秀等次的會議,原則上可在第七條第(二)項支持標準的基礎上,分別按獎勵標準的50%、40%再獎勵兩屆。
第四章?申報程序
??第九條【申報條件】申報單位應為舉辦展覽或會議的第一主辦單位,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申報至舉辦完成期間,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市場監管領域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條【申報方式】每年9月30日前,申報單位向展覽或會議題材對應的省直相關部門申報。申報材料如下:
??(一)《海南省級會展項目申報表》;
??(二)展覽或會議籌備方案(包含項目名稱、舉辦時間及地點、主辦及承辦單位、展覽面積、會議人數、收支預算明細、重要嘉賓名單、參展商及采購商名錄等內容);
??(三)根據展覽項目情況提出體現項目質量的個性化績效評價指標(與專業化指標、功能化指標不重復。若項目無個性化指標,此項材料可不提供)。
??第十一條【推薦程序】按照績效評價評分標準(附件3、附件4),由省直相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評估;每年10月30日前,將評分達標項目(60分以上)推薦報送至省商務廳。題材類似的展覽或會議優選推薦一個。
??第十二條【審核程序】每年11月10日前,省商務廳聘請第三方機構,根據省級會展品牌建設要求,對申報的展覽或會議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在省商務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審定。經省政府批準列入下一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
??第十三條【計劃下達】每年11月30日前,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將下一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下達省直相關部門實施。次年3月31日前,可補報一次重點會展項目,由省商務廳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其他要求】展覽或會議應按照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籌備舉辦;確需調整舉辦時間的,原則上提前或延后時間不超過30天。12月31日前未舉辦的展覽或會議,當年度不再支持。
??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的展覽或會議,除不可抗力之外,應在我省連續舉辦,不連續舉辦的,不再支持。
第五章?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五條【資金審核材料】申報單位應在展覽或會議舉辦后30個工作日內,登錄海南政務服務網或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簡稱海易兌)提交下列資金申報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當年度資金支持。
??(一)《海南省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若為境外機構獨立舉辦或參與主辦的,提供境外機構注冊文件副本,如受境外機構委托,提供委托書或合同復印件;
??(三)項目總結報告;
??(四)《場地租賃合同(含場地面積)》與發票復印件;
??(五)展覽還需提交《展覽平面布置圖》《參展商和采購商名錄(含國別、展位號等)》;
??(六)會議還需提交《參會代表名錄(含工作單位、職務、國別等)》;
??(七)用于績效評價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審計評價程序】省直相關部門應在展覽或會議舉辦前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獨立審計和績效評價,必須開展現場審計。
??第三方機構收到完整的項目資金申報材料后,30日內出具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重點審查項目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做到依法合規、審查不漏項。申報單位自行聘請第三方機構審計及績效評價出具的報告不作為省級會展資金撥付依據。
??第十七條【資金撥付程序】省直相關部門收到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并將資金撥付方案報送省商務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省商務廳審核意見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省直相關部門。省直相關部門收到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申報單位。資金撥付方案應包括如下材料:
??(一)省直相關部門的資金撥付函;
??(二)《海南省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
??(三)項目總結報告;
??(四)項目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含績效評價評分表)。
??第十八條【不予支持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會展資金不予支持:
??(一)經第三方機構審計未通過或者績效評價不合格,不再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
??(二)當年度已獲我省省級財政資金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因主辦或承辦單位原因,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知識產權糾紛、消費糾紛,造成嚴重后果。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信息填報】展覽或會議結束30個工作日內,申報單位應依法如實填報會展統計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統計信息,否則不予撥付省級會展獎勵資金。
??第二十條【績效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省商務廳向省政府報送上年度省級會展資金績效評價報告。
??績效評價實行量化評分,總分100分。90-100分優秀,76-89分良好,60-75分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累計兩屆獲得合格等次,下屆不再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
??申報單位提出體現項目質量的個性化績效評價指標,由省直相關部門審核后,報送省商務廳審定。
??第二十一條【配套支持】省商務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市縣等為獲得績效評價優秀等次的項目提供“一攬子”服務,市縣做好屬地服務保障工作,聯合打造“高效辦成一個會展”示范案例。
??第二十二條【懲戒規定】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交申報材料。如發現以虛假申報材料騙取省級會展資金的,省直相關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理,并將其行政處罰等信息在信用中國(海南)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省級會展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方機構應依法如實出具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如發現提交虛假審計及績效評價報告導致省級會展資金被騙取的,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加強對財政資金支持會展項目監督管理,省商務廳委托省內主流媒體監督問效,對弄虛作假行為進行曝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術語解釋】本實施細則有關術語解釋如下:
??(一)主辦單位是指獨立或聯合發起、策劃、運營展覽或會議,擁有并對展覽或會議承擔主要責任的組織。
??(二)展覽是指在一定空間和期限內舉辦,以產品、技術、服務的展示、參觀、洽談和信息交流為主要目的,多人參與的群眾性活動。包括展覽會、博覽會、洽談會、交易會、展銷會、訂貨會等。
??(三)參展商是指與主辦或承辦單位簽訂參展合同,履行合同義務,擁有展臺使用權,展示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組織。
??(四)境外參展商是指注冊地在中國境外的參展商,含中國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企業。
??(五)專業觀眾是指展覽展出期間,以收集信息、采購洽談、聯絡參展商等專業或商業目的參展的觀眾。
??(六)標準展臺是指展覽場所內主辦或承辦單位按統一樣式和尺寸、采用統一材料搭建的展臺。標準展臺尺寸一般不小于9平方米。
??(七)特裝展臺是指展覽場所內標準展臺以外的展臺。
??第二十四條【新舊辦法銜接】根據《海南省支持會展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旅規〔2020〕11號)支持過的展覽或會議,在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后繼續列入省級會展支持計劃的,其支持屆數合并計算。
??第二十五條【解釋主體】本實施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有效期限】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海南省支持會展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瓊財旅規〔2020〕11號)、《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商務廳關于〈海南省支持會展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瓊財建〔2023〕159號)、《海南省商務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級會展項目審計工作的通知》(瓊商展函〔2023〕48號)同時廢止。期滿前,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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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海南省級會展項目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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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海南省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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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展覽績效評價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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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會議績效評價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