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發布《我國地方展覽激勵政策匯總(四)》。
第一批匯總:北京懷柔區、武漢漢陽區、西安市、桂林市、上海青浦區、廈門市。
第二批匯總:珠海市、深圳市、青島市、海南省、海南海口市、廣州市。
第三批匯總:威海市、南寧市、洛陽市、寧波市、南昌市、南京市。
第四批匯總:南通市、佛山順德區、石家莊市、蘇州市、鄭州市、武漢市。
十九、南通市
制定時間:2014年
政策文件:《南通市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15〕64號),《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外經貿轉型升級發展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16〕38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16年商務發展(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指標的通知》(蘇財工貿〔2015〕188號),南通市商務局 南通市財政局《關于2016年市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內容和標準
1、對企業參加我市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內外國際性展會(廣交會、華交會除外)的攤位費用給予不超過80%的補助。同一展會攤位費用已經獲得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的,市級資金不重復支持。
2、對企業參加我市統一組織重點拓展的境外國際性展會的國際交通費用按定額標準補助:亞洲國家(地區)3000元/人,南美、非洲國家(地區)9000元/人,其余國家(地區)6000元/人。同一企業同一展會補助不超過2人。
3、對企業自行參加市場化運作的境外國際性展會的攤位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
4、對企業開展面向國際市場自主品牌建設的境外注冊商標、境外專利申請、境外收購品牌、境外宣傳廣告、管理體系認證、出口產品認證(不含國家強制性認證)、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企業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境外注冊商標只對商標注冊費用給予支持,不支持咨詢服務、年費及其它相關費用。境外專利申請只對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申請費、注冊費給予支持,其他費用不予支持。境外收購品牌只對收購品牌發生的直接收購費用予以支持。境外宣傳廣告只對境外路牌、報刊、影視廣告費用給予支持,不支持其他相關費用。管理體系認證只對企業初次認證的認證費用或認證證書換證當年的審核費用給予支持,咨詢費、培訓費、年費等支出不予支持。產品認證不包括國家規定必須進行的強制性認證;從事產品認證的機構應經我國或要求認證企業所在國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產品認證的合法資格。自???知識產權保護只對企業在境外為維護商標權、專利權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給予支持。
中小企業(上年度進出口總額6500萬美元以下)境外注冊商標、境外專利申請、境外宣傳廣告、管理體系認證、出口產品認證以及自行參加境外國際性展會的費用,沒有申請2015年(上半年、下半年)國家和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開拓國際市場項目的不予支持,申報獲省批準項目不重復支持,申報未獲省批準項目可以申報。
5、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產品、軟件產品、農產品、文化、教育服務的出口增長企業,以其產品上年度出口實績為基數,超出基數部分每新增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對已享受2015年市級外貿穩增長獎勵資金的企業不重復支持。
6、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國家《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2014年版)》產品,每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
上述5、6同一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7、對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美國337調查、反壟斷調查等貿易糾紛的應訴案件律師費,以及對進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調查申請并被商務部立案調查的案件律師費,在企業申請獲得省級商務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市級資金補助20%,同一案件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對企業和行業協會代表本行業參加國家、省統一組織的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案件和公平貿易活動,赴境外所發生的國際交通費和生活費根據國家標準按1~2人給予全額補助。
9、對企業投保進出口信用保險,給予保費20%、最高50萬元的補助。
10、對自營船舶、光伏等產品出口企業,當年支付給金融機構開立預付款保函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二)項目申報條件
1、申報對象。注冊登記、進出口統計和納稅均在市區且當年度具有進出口實績的企業和其他非企業單位。
2、項目支持時限。申報項目必須是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的項目。
3、項目分類申報。為減少申請單位申報工作量,外貿扶持項目分為免申報和按程序申報兩類。
免申報項目:包括我市商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參加的市重點境外展會與國內國際性展會攤位費項目(支持內容1)、我市商務主管部門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外展會交通費項目(支持內容2)、應對貿易摩擦律師費項目(支持內容7)、進出口信用保險項目(支持內容9)。免申報境內外展會的具體名稱見南通市商務局 南通市財政局文件通商發〔2015〕6號《關于2015年度全市重點組織拓展的境內外國際展會的通知》(可在南通市商務局網站http://swj.nantong.gov.cn/通知公告欄內下載)。
免申報項目,由市商務局和貿促會相關業務處室直接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統一負責申報,作為審批依據,不要求企業(單位)提供申報材料。
申報項目:免申報以外的項目由企業按規定程序申報。
二十、佛山順德區
制定時間:2016年
政策文件:《順德區促進會展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順府辦發[2016]129號),《順德區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扶持對象范圍的界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我區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用于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展覽項目、會展企業、會展人才和知識產權進行補助。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會展相關活動且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會展場館、其它社會機構以及就職于上述單位的會展人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展館,是指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定,同時需具備下列條件的展館:
1、坐落于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之內;
2、室內凈展覽面積達到4萬平方米以上(不含4萬平方米);
3、展館運營管理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單位;
4、展館運營管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展館的使用權和運營管理權;
5、展館運營管理單位須有相關的場館管理規章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新落戶順德區的展覽項目,是指在本辦法實施以前未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過,而在本辦法實施以后在順德區舉辦的展覽項目,包括新落戶工業類及農業類展覽項目。
本辦法所稱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是指本辦法公布實施后在順德區新登記注冊或者由區外遷入順德區注冊、依法納稅,經營范圍中有展覽舉辦或者展覽服務業務的會展企業,包括展覽組展企業、展覽服務企業和展館運營管理企業。順德區原有展覽項目是指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過的展覽項目。
(二)扶持條件及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新落戶工業類展覽項目進行補助:
1、對新落戶順德區并且承諾在我區至少連續舉辦五屆的工業類展覽項目,對其前三屆展覽分別按照其與場館運營方簽訂的場館租用合同約定場租金額的50%、40%、30%給予補助,但舉辦方實際展覽面積小于合同約定租用面積20%以上的,按實際展覽面積計算,且合同約定場租標準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每場展覽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50萬元。
2、工業類展覽項目必須是以工業產品、工業技術、工業裝備、工業服務為主題的展覽,對純粹以個人日常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裝、手機、汽車、電腦等)展銷為主題的展覽不予補助。
3、展覽主題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且屬于涂料、家電、燃氣具、家具、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汽配、照明、鋼鐵、塑料或者機械裝備制造業范圍的,其補助比例可以提高10%并且其每場展覽最高補助限額可以提高25萬元。
4、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展覽項目,其境外參展商比例達到10%以上,其補助比例可以相應提高10%且其每屆展覽最高補助限額可以提高25 萬元。
5、同時符合本條第3、4款補助條件的可以疊加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對新落戶農業類展覽項目的補助,參照第九條關于新落戶工業類展覽項目的補助規定執行。其中,農業類展覽必須是以農業產品、農業技術、農業裝備、農業服務、花卉為主題的展覽,對純粹以個人日常消費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煙酒、茶葉等)展銷為主題的展覽不予補助。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補助條件的順德區原有展覽項目增長部分進行補助:展覽主辦方承諾在領取補助當年起在順德區至少連續舉辦五屆的,前三屆展覽的場租補助按其與場館運營方簽訂的場館租用合同約定的場租面積比上屆實際場租面積增長部分所對應場租金額的50%給予補助。舉辦方實際展覽面積小于合同約定租用面積20%以上的,按實際展覽面積計算,且合同約定場租標準高于每平方米每天15 元的按每平方米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但實際展覽面積比上屆面積增長比例小于20%或者增長面積少于2000平方米的展覽不予補助,每場展覽補助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二條 獲得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展覽項目補助的展覽舉辦方,應將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支付其下一屆展覽應交納的展覽場地租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在順德區至少已經舉辦過三屆,且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展覽項目,一次性補助50萬元項目發展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對符合下列補助條件的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進行補助:
1、會展企業在補助年度至少在專業展館舉辦過一場展覽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會或者為至少兩場順德區內舉辦的展覽會(展覽面積分別達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提供過展覽服務,且取得展覽舉辦和展覽服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萬元,納稅額不少于年營業額的3%。
2、補助標準根據會展企業補助年度取得展覽收入(包括展覽舉辦收入和展覽服務收入)金額分檔確定,具體標準為:200萬元(含)至3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3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補助45萬元;1000 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補助60萬元;2000 萬元(含)以上的補助80萬元。以上收入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認定。
3、本辦法實施后,境外企業在順德區設立會展企業(境外企業股權占比50%以上),符合上述條件的,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相應提高25%。
4、會展企業應從注冊后的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開始申請補助,前三年連續補助三個年度,補助期中沒有達到補助條件的企業該年度不予補助。
5、被補助企業所取得的對會展企業的補助資金應專項用于相關展覽業務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場地租金、宣傳支出、招商招展支出、材料及設備購置、動力成本、水電等),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福利、分紅、交際應酬等。
第十五條 新落戶順德區的會展企業,如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一次性補助50萬元企業發展資金。
第十六條 就職于順德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會展企業、展館運營管理企業、會展教育機構等的會展人才,通過以下職稱考試的,給予一次性補貼:
1、通過注冊會展經理(CEM)考試,給予每人每證6000元的補貼;
2、通過會展策劃師一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3400元的補貼;
3、通過會展策劃師二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2000元的補貼;
4、通過會展策劃師三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1500元的補貼;
5、通過會展策劃師四級考試,給予每人每證1000元的補貼。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后,在順德區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三屆及以上的展會項目或者專業展館,成功取得展會項目或者展館注冊商標的,每件商標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 每個展覽項目應由舉辦方(包括主辦方或承辦方,下同)一個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同一展覽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舉辦的,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1、經法院裁判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展覽項目和會展企業;
2、已獲得我區專項經費或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補助的展覽項目;
3、由各級政府財政撥款舉辦的展覽項目;
4、籌備、舉辦展會過程中違反了與展會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執法部門查處的展覽項目;
5、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6、在專業展館以外舉辦的展覽項目(游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設備等展覽項目除外);
7、其他不適宜補助的項目。
(三)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二十條 展覽項目補助的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序如下:
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范圍的展覽項目,在舉辦方與專業展館運營管理方簽訂展覽舉辦場地租用合同后、展覽舉辦前3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及證明材料。
2、展覽期間,業務主管部門會同依法選定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展覽項目進行實地查勘,審查展覽項目的實際展覽面積和實際展覽主題與申報情況是否一致,并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實地聯合查勘結果最終審定補助金額。
3、業務主管部門應于展會舉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定結果并將擬補助的展覽項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定補助金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一次性劃撥至展館的運營管理方銀行賬戶,用于支付展覽舉辦方下一屆展覽應交納的展覽場地租金。
5、符合本辦法規定國際權威認證的展覽項目,于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后30日內由展覽舉辦方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展覽項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會展企業補助的申報、審批和撥付的程序如下:
1、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助范圍的會展企業,在順德區內登記注冊并經歷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后90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會展企業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2、符合本辦法規定國際權威認證的會展企業,于成功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等國際性組織認證后30日內由會展企業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會展企業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會展人才補助,由順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會展企業和會展教育機構等于每年第二季度內匯總前一年度本單位取得相關執業認證的人才相關資料后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第三季度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貼會展人才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至被補貼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三條 會展知識產權補助,由申請人于展覽項目或者展覽場館商標注冊成功后30個工作日內,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業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擬補助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劃撥至申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行滾動管理。經上述程序確定的扶持項目,如當年未能安排扶持資金的,在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中優先安排。
(四)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監督檢查獲得補助企業的扶持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扶持資金使用的合規性作為扶持資金申請人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二十六條 區財稅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重點績效評價。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扶持資金申請人再次申請扶持的重要評審依據。
第二十七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串通作弊、虛報冒領等違規行為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會展場館、其它社會機構以及就職于上述單位的會展人才,取消其申請補助及認證的資格,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所有經濟科技資金項目的申報,并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已補助資金,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于沒有履行展覽項目補助承諾的展覽舉辦方,取消其申請補助資格,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請,并由業務主管部門追回沒有履行展覽項目補助承諾所對應的已補助資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舉辦單位原因,引發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并產生較大負面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包括罷展、鬧展或其它重大事故),終止其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的所有扶持資金的撥付,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相關第三方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在管理、評審和監督工作中有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其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石家莊市
制定時間:2017年,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石家莊市會展活動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6〕10號),《石家莊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石政辦函〔2017〕46號)
(一)基本界定與使用原則
第二條 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會展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全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會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會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會展業發展,不得用于個人獎勵。主要用途:
1、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舉辦,經市政府同意給予補貼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
2、對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在我市舉辦的產業特色明顯,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各類展會項目的獎勵;以及對我市符合獎勵標準的會展場館的獎勵。
3、對引進符合我市產業發展需求、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大型展會舉辦單位的獎勵;以及對落戶我市的國際、國內知名會展企業的獎勵。
第五條 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舉辦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等活動,本著推進市場化原則,逐年減少補貼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場。
第六條 會展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財政局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及資金下達撥付;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見)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方向進行審核,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商務局(市會展辦)等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大型展會、招商洽談等活動的經費申請、招標采購、績效評價,負責市場運作會展補貼項目征集、申報、篩選、評審,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二)獎勵范圍及標準
第八條 對展會主辦單位的獎勵。
1、獎勵范圍:對在我市舉辦3天(含)以上展會項目的主(承)辦單位進行獎勵。
2、獎勵標準
室內展覽面積達5000平方米(2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5-8萬元獎勵;達1萬平方米(5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8-10萬元獎勵;達2萬平方米(1000個標準展位)的,給予15-20萬元獎勵。室外展位數按照0.5的系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
第九條 對展覽場館單位的獎勵。
1、獎勵范圍:對我市場館舉辦展覽2天(含)以上的展覽運營場次進行獎勵。
2、獎勵標準
全年承辦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5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1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3-5萬元獎勵;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10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2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5-8萬元獎勵;1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覽達15場(含)以上,或展覽總面積達30萬平方米(含)以上,給予8-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互聯網+會展”項目的獎勵。
1、獎勵范圍:鼓勵我市辦展機構創辦與實體展覽會相結合的網絡虛擬展覽會。
2、獎勵標準
對依托自辦實體展會創辦的網絡虛擬展覽會,實際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我市會展企業,成功舉辦并列入我市年度重點品牌展會計劃的網絡虛擬展會,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引進大型展會。由國際性、國家級知名機構和企業在我市舉辦的各類品牌展會項目,展覽面積10000平方米(含)以上(標準展位500個)的國際、國內大型展會項目,一次性給予舉辦方30萬元的獎勵。對超大規模、有突出影響的會展活動“一事一議”。
第十二條 支持知名會展企業落戶我市。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一次??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內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三)專項資金申請、評審及撥付程序
第十三條 市政府舉辦的大型展會和招商經貿洽談會等活動補助資金,由活動主管部門依據經市政府批準的活動方案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年初預算安排和活動方案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組織舉辦的各類博覽會等補貼資金,由主辦縣(市)、區政府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各類專業會展公司、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在我市舉辦的展會補貼及獎勵,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對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底之前的展會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并及時撥付資金。
(一)備案申報
在我市舉辦的會展活動,按照《石家莊市會展活動管理實施辦法》(石政發〔2016〕10號)要求,主(承)辦單位在展會舉辦之日60日前向市會展辦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資金申請
辦展單位、展館應在項目舉辦前10日向市會展辦提交資金申請材料,未按時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申請材料包括:
1.資金申請報告;
2.資金申請表;
3.展覽項目展位圖、參展企業名錄、場地租賃合同等;
4.提供真實有效的展覽面積和展位數等相關憑證。
(三)項目總結
辦展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15天內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總結報告;
2.場地租賃發票復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
3.展覽項目實際參展企業名錄和場地出租方確認的真實有效的展覽面積和實際展位平面圖等;
4.國際展覽還需提??境外展商參展合同及發票;
5.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二十二、蘇州市
制定時間:2015年,有效期:2015.1.1-2017.12.31
政策文件:《關于促進會議展覽業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蘇府【2015】57號)
(一) 對在我市按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的符合條件的經貿類自辦展覽會給予獎勵
1. 獎勵條件
(1)展覽項目 由我市相關企業作為展覽會主辦、承辦單位,每屆展期 3 天(含)以上,專業展規模 200 個標準展位以上,綜合展規模 300 個標準展位以上。
(2) 展覽內容和主題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具有發展前景,并且長期、連續在我市舉辦,能帶動我市相關產業的發展。
(3) 獎勵只能由一個符合條件的主辦或承辦單位申請,且該單位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 50 萬元。
2. 獎勵標準
(1) 對于專業性展覽項目,前三屆按每標準展位 500 元獎勵。第四、 五、六屆,按每標準展位 400、 350、 300 元獎勵,六屆以后的獎勵標準為 300 元每標準展位,對其展會展位較上屆增量部分,按每標準展位 500 元進行獎勵。
(2) 其他自辦展(綜合展)按 300 元每標準展位進行獎勵。
(3) 單個項目 的獎勵總額當年度最高不超過 200 萬。
(二) 對在我市成功舉辦的符合條件的經貿類引進展覽會給予獎勵
1.獎勵條件
(1) 展覽項目 由非注冊于本市的國內外相關機構或企業作為展覽會主辦、承辦單位,???取市場化運作,每屆展期 3 天(含)以上。
(2)專業展覽規模 250 個標準展位以上, 綜合展覽規模 500個標準展位以上。
(3)展會主辦或承辦方注冊資本 100 萬以上。
(4)獎勵申報以蘇州承辦展館為主,會同項目 主辦或承辦單位共同申請。
2. 獎勵標準
按300元每標準展位進行獎勵,單個項目 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
(三) 鼓勵展會品牌化發展
對連續舉辦三屆、1000 個標準展位以上、并取得國家注冊商標的展會, 給予注冊本市的主辦企業一次性 10 萬元專項獎勵;對獲得國際展覽聯盟(UFI)等國際組織認證的展覽項目,給予主辦該項目的本市企業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十三、鄭州市
制定時間:2016年8月22日。
政策文件:《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訂印發鄭州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鄭政辦文〔2016〕64號)
(一)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
1、產業特色明顯,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地展會項目;
2、引進的社會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際性、全國性專業展會項目;
3、管理規范、服務到位,積極采用新技術的我市會展企業;
4、會展業宣傳推廣、人才培育、規劃調研、統計評估、行業交流等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5、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展會項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支持:
1、市政府已撥付經費的展會項目;
2、在非專業展館舉辦的展覽項目;
3、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人才交流會等項目;
4、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鄭州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項目;
5、組織秩序混亂,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發生重大事故的展會項目;
6、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申請條件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申請條件。
1、申請主體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展(會)單位;本地展覽項目的申請主體應是本市轄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的辦展單位。
2、展覽舉辦的天數應在3天以上(含本數,下同),農業類展覽的舉辦天數應在2天以上;會議或節慶活動舉辦的天數應在2天以上。
3、承接展會項目的專業展館和會議型酒店須在市會展辦進行年度登記備案。
4、國際展覽應有境外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參展商參展,境外參展商達到總參展商數量的20%以上;國際會議或節慶活動應有境外3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人員參會,境外參會人數占總參會人數的20%以上。
5、由同一辦展單位同期舉辦的多個展覽項目,如主辦、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視為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獎勵。
6、相同題材的本地展覽原則上應進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僅對其中規模較大、實力較強、有發展前景的展覽進行獎勵。
(三)一般性展會項目的獎勵標準
第九條 一般展會項目的獎勵標準。
【一】本地展覽
1.新創辦的本地展覽項目,第1、2、3屆(屆數自展覽進入專業展館的時間開始起算,下同)展覽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25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第4、5、6屆展覽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未達到相應規模不予獎勵。每屆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2.現有展覽7屆以上、規模達到1.5萬平方米以上的本地展覽,以該展會歷史最大規模為基數,每增長2000平方米獎勵3萬元,每屆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3.為引導本地題材相同的中小專業展覽項目走聯合辦展、共創品牌的路子,由兩個以上辦展單位分別舉辦3屆以上的展覽項目進行資源整合,整合后規模達到2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視作新創辦展覽進行獎勵。
【二】引進展覽
對引進在我市舉辦的,規模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的全國性專業展覽項目,第一年(屆)按每百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自第二年(屆)開始,以第一年(屆)的標準為基數,在其連續舉辦年份(屆數)內,獎勵標準每年(屆)每百平方米增加100元。獎勵次數最高不超過六屆。
(四)其他獎勵
第十條 國際展會項目的獎勵標準。
對在我市舉辦的國際展覽、會議和節慶活動,按本辦法第九條獎勵標準和獎勵總額的150%執行。
第十一條 特殊展會項目的支持標準。對我市會展業和相關產業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國際性、全國性的重大展會活動,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申辦費、籌辦費或服務費用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獎勵標準。
(一)國際認證獎勵
對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亞洲會展聯盟等國際性組織認證的我市會展機構或項目,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服務平臺建設獎勵
對積極采用數字化技術進行網上登記注冊、信息查詢、展商與觀眾互動、數據管理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信息平臺建設費用50%,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對依托自辦實體展會創辦的網絡虛擬展會,實際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綠色展覽獎勵
對取得商務部等國家部委授予“綠色會展示范單位(項目)”的我市會展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國內外知名會展企業落戶鄭州獎勵
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際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三年內每年給予20萬元的獎勵。對已上市或者取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國內知名會展企業,在我市設立獨立法人企業開展會展業務的,落地后三年內每年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人才培訓獎勵標準。
(一)對參加國家部委、國家級行業協會舉辦的會展業培訓并取得培訓證書的鄭州市會展企業人員,可按培訓費60%的標準進行獎勵。每個企業每年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
(二)對參加全國性會展院校比賽的駐鄭高等院校會展專業師生,可按照參賽報名費或注冊費100%的標準進行獎勵。每個院校每次參賽獎勵人數不超過5人,每年獎勵次數不超過2次。
二十四、武漢市
制定時間:2014年
政策文件:《武漢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支持范圍
第六條 會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1、對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展會的獎勵;
2、對自主品牌展會、新創辦展會以及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會的培育、扶持補助;
3、申辦和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會展活動的獎勵及支出,以及展會落地所產生的公益性費用;
4、宣傳推介我市會展環境,開展會展規劃、調研、統計、培訓、評估、資質評審以及對取得國際認證的機構或者項目的支持等基礎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5、市會展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服務工作開支;
6、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開支。
第七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申辦、市人民政府作為舉辦單位以及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會展項目,采取一事一定的辦法,其支持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從其他渠道已獲得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在會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九條 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覽以及人才交流會等不在會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條 所有展會應當在專業展館和會議場所舉辦,在其他非專業展館和會議場所舉辦的各類展會均不在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二)獎勵標準與類型
第十一條 展覽舉辦獎勵
(一)獎勵的條件和原則
1.展覽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展覽予以獎勵;
2.展覽舉辦天數應當在3天以上(含3天);
3.對展覽規模連續增長的同一展覽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屆(年);對有突出影響和發展潛力的展覽,可適當延長獎勵時間。對連續2屆(年)規模沒有增加的展覽[規模在4000個展位以上(含4000個)的大型展覽除外]自當屆(年)起不予資金獎勵,展覽規模增長后再重新予以獎勵。
(二)展覽獎勵標準
1.對在我市舉辦規模在500個標準展位以上(標準展位為9平方米/個)的展覽給予獎勵。以500個標準展位獎勵5萬元為基數,展覽較上屆每增加250個標準展位,獎勵金額增加3萬元;
2.室外展位數按照0.5的系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
第十二條 展覽培育補助
(一)對在我市新創辦、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發展潛力大且規模在250個標準展位以上(含250個)的展覽,按照競爭性原則由市商務局(市會展辦)擇優選取進行重點扶持,按照實際展位數給予5屆(年)補助,每屆(年)每個展位補助300元,最高不超過40萬元。
(二)國內外知名企業在我市舉辦、被市商務局(市會展辦)選定為重點扶持,且連續舉辦了2屆(年)、規模在500個標準展位以上(含500個)的展覽,自第3屆(年)起,每屆(年)每個展位補助35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中途有停辦的,自重新在我市連續舉辦2屆(年)起,按照本標準享受培育補助。補助累計年限為5年。
(三)為引導專業相近的中小專業展覽聯合辦展、共創品牌,對整合資源后展覽規模在1500個標準展位以上(含1500個)的展覽,當年可一次性享受培育補貼30萬元。
(四)對我市定期舉辦且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展覽,根據需要給予補助。
(五)享受培育補助的展覽不再享受展覽舉辦獎勵。
第十三條 展覽引進獎勵
(一)對引進至我市首次舉辦且展覽規模在1000個標準展位以上(含1000個)的引進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引進1000個標準展位獎勵6萬元為標準,引進每增加500個標準展位,獎勵金額增加3萬元;
(二)享受展覽引進獎勵的單位和個人不再享受其他獎勵和補助,在展覽引進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引進單位和個人承擔;
(三)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相關公職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三)其他獎勵和支持
第十五條 額外獎勵
(一)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占整個參展比例在30%以上(含30%)的展覽給予15萬元的額外獎勵,參展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5萬元。
(二)對世界和全國500強企業、國內行業領軍企業副總裁以上人員或者知名專家學者參會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會議給予10萬元的額外獎勵,參會比例每增加10%,額外獎勵金額增加2萬元。
第十六條 基礎性、保障性費用
(一)宣傳經費
用于我市會展活動的宣傳推介,光盤、刊物等會展業宣傳用品的設計制作以及其他方式的宣傳費用。
(二)申辦經費
用于我市爭(申)辦全國性或者國際性的各類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或者能長期在我市舉辦的專業展覽、會議的各種直接費用,開展會展業的招商引資,引進或者移植境外品牌展會來我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等。
(三)國際認證經費
支持我市相關機構或者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取得UFI、ICCA認證的機構或者項目,給予認證后3年會員費50%的獎勵。
(四)其他工作經費
用于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包括規劃編制、網站建設、調研、統計、培訓、評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