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天河軟件園管委會、黃花崗科技園管委會,各有關企業和單位:
現將《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事項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商務委、市財政局。
特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委 廣州市財政局
2017年5月18日
(市商務委 牟莉、朱文靜,電話:88902831、88906415,市財政局 劉唐娜 電話:38923485)
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事項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和促進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事項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4〕90號)和《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商務規字〔2017〕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廣州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事項(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是市級財政在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績效目標]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的績效目標是:擴大我市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規模,提升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質量,創新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模式,優化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結構,增強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企業國際競爭力。
第四條[部門職責分工]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和各區商務、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商務委負責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資金分配使用計劃、牽頭制定資金使用實施細則、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開展項目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和業務監督檢查等。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資金設立和調整申請、組織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配合做好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方向和標準
第五條[支持對象]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的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從事服務貿易、服務外包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監管、檢驗檢疫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無違法或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六條[支持方向和標準]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采取補助和獎勵等方式安排使用。支持方向和標準如下:
(一) 服務貿易
1.補助
對單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在單個預算年度內單個或多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1)對上一年度服務貿易申報單位服務貿易業務實績達到2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2)對服務貿易公共平臺的建設費用(主要包括購置相關設備和軟件系統、項目研發人員開發費用等)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對服務貿易公共平臺的運營費用(主要包括網絡租賃、系統維護、軟硬件升級、市場開拓、宣傳推廣等)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
(3)對開展國際認證、境外宣傳推廣、參加境內外服務貿易知名展會等服務出口品牌建設國際化經營活動,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申報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對為開展服務國際化經營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信用保險,按不超過保費率的50%給予補助,單個申報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
(4)對我市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重點項目,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對國家扶持的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項目給予配套補助。
(5)對其他需補助的事項,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資金補助。
2.獎勵
(1)對新認定的市服務貿易示范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服務貿易示范基地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年度考核評定為合格以上的示范區和示范基地,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2)對新認定的市服務貿易示范企業(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服務貿易重點培育企業(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
(3)對新認定的市國際服務貿易人才培訓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二)服務外包
1.補助
對單個申報單位在單個預算年度內單個或多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1)對服務外包申報單位開展離岸業務達到100萬美元以上,或在岸業務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2)對吸收匯集廣州地區以外的服務外包業務(指以在廣州的獨立法人公司為總部,合并廣州地區以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吸收匯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額達600萬美元以上,且離岸業務同比增長30%以上的服務外包申報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補助;吸收匯集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額達300萬美元以上,且離岸業務同比增長30%以上的服務外包申報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助。
(3)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項目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運營費用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總額不超過30萬元;產業促進平臺和公共性基礎設施按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對服務外包申報單位實際支付的國際通信專線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實際費用50%的補助。
(5)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員工培訓給予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助。
(6)對申報單位取得服務外包相關國際認證、維護及升級,給予最高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助。
(7)對申報單位開展服務外包促進活動和服務外包專項工作給予補助。對本市申報單位參加由市商務委組織的境內外知名服務外包專業展會、產業推介和項目對接活動,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助。
(8)對其他需扶持的事項,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資金補助。
2.獎勵
(1)對新引進和培育知名服務外包申報單位給予獎勵。
①屬于《財富》500強、國際外包專業協會(IAOP)全球外包100強、全球在華十大供應商或中國服務外包十大領軍企業在廣州新設立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獨立法人申??單位,按實繳資本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②對新落戶廣州的中國服務外包百家成長型企業,按實繳資本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③對近3年在我市新設立而未獲獎勵的上述申報單位,上年度新入選的按上述①②款規定標準的70%給予獎勵,上2個年度新入選的按上述①②款規定標準的50%給予獎勵;
④對新設立的跨國共享服務中心,按實繳資本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跨國共享服務中心是指跨國申報單位在我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離岸外包服務,為其集團內部或相關客戶提供共享服務(包括研發、測試、IT、供應鏈、財務等服務)的技術中心、財務中心、采購中心等;
⑤對我市獲得《財富》500強、國際外包專業協會(IAOP)全球外包100強、全球在華十大供應商、中國服務外包十大領軍企業或中國服務外包百家成長型企業稱號的申報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⑥新成立且當年有服務外包實績的其他申報單位,按實繳資本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對新認定的市國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三)市商務委每年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部分或全部項目進行支持。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項目申報]每次項目申報前,市商務委與市財政局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申報指南(或通知)明確資金的申報條件、時間和程序、申報資料要求、經辦部門、經辦人員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申請使用資金的申報單位應按資金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或通知)要求進行申報,填報資金使用申報材料。
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資金。
第八條[項目審核]對申報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初審。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會財政部門對本轄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匯總上報市商務委。
(二)項目評審。市商務委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延伸到現場核實。
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通過“廣州市財政專項資金查重系統”等平臺對申報主體資格和項目開展合規性審查。
第九條[項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市商務委將審核后擬安排的項目在市商務委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商務委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項目庫管理]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原則上實行項目庫管理。對已細化到具體項目并可編入部門預算的資金,市商務委將根據專項資金年度使用額度,按輕重緩急編列具體項目計劃(細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年限),隨每年部門預算一并報送市財政局。
對在部門預算中未能細化的資金,市商務委根據項目申報和評審結果編制具體項目計劃,在市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會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批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資金原則上在預算編制時應細化至各區,對確無法細化的轉移支付項目資金,市商務委應在市人大批復預算之日起60日內,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預算至區級財政。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市商務委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信息公開]市商務委根據《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4〕90號)等規定,在廣州市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上公開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申報指南(或通知)、項目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內容。同時,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申報指南(或通知)、項目申報情況、分配結果等內容在市商務委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資金使用管理]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作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的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申報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專項用于服務貿易或服務外包相關業務的支出,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績效評價] 市商務委按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自覺接受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履行績效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商務委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項目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六條[責任追究]申請單位和個人在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用途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有效期為5年。《廣州市商務委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服務外包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商務服貿〔2015〕10號)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或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實施細則評估后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