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會展核心區域管理的通告
海府〔2021〕16號
為了加強會展核心區域的管理,維護區域內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會展核心區域是指:華南快速干線(不含)以東,科韻路(不含)以西、珠江前航道以南、黃埔涌以北以內區域及道路,不含南園居、大家庭花園、中洲交易中心區域。
二、凡進入會展核心區域的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愛護公共設施,服從人流量和各類車輛疏導措施。
三、在會展核心區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擅自經營營業性拍照或從事其他未經批準的經營性行為;
(三)機動車、非機動車(含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以及違反規定停放;
(四)聚集多人開展歌舞活動擾亂道路交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五)違反規定放飛無人機、遙控飛行玩具等“低慢小”航空器;
(六)衣著不得體、大聲喧嘩、在公共場所裸露身體等行為;
(七)隨地吐痰,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瓶罐等廢棄物;
(八)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九)亂搭建、亂張貼、在電線桿等設施和樹木上吊掛、晾曬物品等行為;
(十)違反規定設置、繪制、張貼懸掛戶外廣告、招牌及其他宣傳品。
(十一)違反規定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飼養寵物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
(十二)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攜帶犬只進入;
(十三)踐踏綠地,損壞綠化及其設施;
(十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
(十五)攀爬、翻越等危險動作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十六)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七)違反規定集會、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十八)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特此通告。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