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電函〔2017〕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引領作用,根據《商務部關于開展電子商務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10〕428號)精神,現將2017-2018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結2015-2016年度電子商務示范工作情況
(一)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新發展情況。本地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在新技術應用、經營服務模式創新、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帶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擴大消費等方面的做法和經驗,以及為引領本地區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所開展的示范推廣活動和取得的成效。
(二)地方政府及部門相關工作情況。本地促進電子商務企業發展所開展的工作,包括出臺的有關政策法規、開展的基礎環境建設和宣傳引導活動等,取得的經驗和成效,遇到的問題、困難及政策建議。
二、申報2017-2018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
根據新修訂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附件1),遴選優秀電子商務企業申報2017-2018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推薦的企業數量不超過本地區入選2015-2016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數量的2倍。商務部將對在扶貧、興邊富民、大學生就業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積極考慮。
三、進度安排
(一)總結及申報。2017年5月至6月中旬,各地總結2015-2016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情況,組織2017-2018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工作。6月20日前,各地將總結報告、推薦企業名單、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表(附件2)、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書(申報書提綱見附件3)等材料報商務部。企業申報電子文檔通過電子商務信息管理分析系統傳輸。(網址:http://211.88.22.100, 系統于6月1日起開放填報)。
(二)專家評估。2017年7月,商務部組織專家評估,擬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名單并進行公示。
(三)公布名單。2017年8月,商務部發布2017-2018年度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名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把電子商務示范工作作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抓手,嚴格按照《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的目標原則、標準條件和方法程序進行遴選,發揮好專家隊伍和專業機構作用,確保遴選過程公平公正,推薦的企業創新發展水平高、示范作用強。
(二)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要加強對示范企業的跟蹤研究,及時掌握示范企業發展情況,切實幫助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通過制度創新、管理創新,不斷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三)加強示范期間的管理。
加大對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考核評估力度,及時指導督促示范企業履行義務和社會責任,實現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同時,注意發現和總結示范企業創新發展的先進經驗,開展宣傳推廣活動。
聯系人:電子商務司 李燕
電 話:010-65197848
傳 真:010-65197440
附件: 1.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
2.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表(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下載)
3.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書提綱(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下載)
商務部辦公廳
2017年5月9日
附件1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規范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引領作用,完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辦法、程序及相關工作機制,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遵循全面客觀、公開公平、科學量化、動態管理、優勝劣汰、鼓勵創新的原則。
第三條 示范方向根據國家重大戰略舉措以及《電子商務"十三五"發展規劃》確定,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以下方面創新發展:
(一)電子商務提質升級。提升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平,促進電子商務內外貿市場一體化,提升電子商務領域科技支撐能力。
(二)電子商務與傳統產業融合。發揮電子商務帶動作用,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拉動制造業提質增效,加快商貿流通業創新發展。
(三)電子商務要素市場建設。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信息服務、技術服務、物流服務、金融服務以及電子商務產業載體建設,完善電子商務發展基礎條件。
(四)電子商務民生服務創新。利用電子商務開展精準扶貧、培育便民服務、優化醫療及教育服務等。
(五)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優化。推動建立行業標準,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秩序,促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四條 示范企業的遴選確認每兩年進行一次,被確認的企業為當期示范企業,下一期未被確認的將不再是示范企業。
第五條 每期示范企業數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總量控制、適當增補,反映我國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平。
第六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遴選確認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各地申報。有申報意愿的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填寫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表(附件2),并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申報書(申報書提綱見附件3)及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的經營批準證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三證合一"的企業只需提供營業執照)、經審計的會計年報及其他證明材料(所有材料需蓋公章),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初核后確定推薦名單,將推薦文件和申報企業材料(包括電子版)報商務部。
(二)專家評估。商務部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依據規范對申報企業資料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估意見,擬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名單。
(三)結果公示。將擬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名單在商務部網站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商務部提出異議,由商務部組織專家進行復審。
(四)發文公布。在公示期間,對擬定的示范企業名單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商務部確定為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并以商務部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條 申報示范的企業應是以下類型之一:
(一)網上零售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商品零售業務的企業。
(二)網上批發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商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三)網絡化服務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提供教育、醫療、文化、旅游、本地生活等服務產品的企業。
(四)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以及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運維、數據、信用、咨詢、培訓、物流、金融支付等電子商務相關服務(含跨境電子商務服務)的企業。
(五)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同時開展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經營活動的企業。
(六)其他電子商務企業。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其他類型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八條 申報示范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示范的企業須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控股公司與其下屬子公司同時申報的,由專家評估后擇優選擇其中之一)。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電子商務企業認定規范(SB/T11112-2015)》、《電子商務商品營銷運營規范》(SB/T10469-2013)、《電子商務物流服務規范》(SB/T11132-2015)等行業標準,合法經營,對傳銷、欺詐、銷售違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有相應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過互聯網從事涉及行政許可類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須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經營批準證書,并在其電子商務平臺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四)企業經營的獨立網站或網店須開設兩年以上并運行穩定,如是獨立網站須已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已通過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取得ICP證號。
(五)企業建有專門的電子商務運營機構,擁有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和培養計劃,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術和財務制度,擁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保障體系。
(六)企業的電子商務業務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業務收入或利稅穩定增長,或企業電子商務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七)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經營商品品種、服務內容、市場占有率、用戶規模具有成長性。
(八)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社會效益明顯,有助于提升相關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帶動上下游關聯企業協同發展,有利于促進就業和創業,滿足社會公眾便利、安全的消費需求。
(九)企業電子商務業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用戶滿意度高,在營銷、支付、物流等環節具有良好的可選擇性和便利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十)在已開展省級電子商務示范工作的地區,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
第九條 申報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網上零售企業的年度電子商務銷售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員工總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
(二)網上批發企業年度電子商務交易規模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企業員工總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
(三)網絡化服務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員工總數在100人以上(含100人)。
(四)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或所運營平臺上的交易額在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員工總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
(五)綜合型電子商務企業所運營平臺上的電子商務交易額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或服務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員工總數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
(六)其他電子商務企業年營業收入增速超過100%,所經營網站流量年增速超過100%;員工總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
第十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評估每年組織一次,連續兩年綜合評估均為優秀的企業,在企業自愿情況下無需再次申報即可成為下一期的示范企業。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考核評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送材料。示范企業須在每年3月31日前或規定的其他時間內,向商務部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和《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年度自評報告表》。同時,按照商務部典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統計的相關要求,填報年報表。
(二)審核考評。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核所屬企業報送的材料基礎上,綜合企業實際發展情況,提出年度考評意見并報商務部。
(三)專家評估。商務部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示范資格。
(一)報送的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二)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限報送年度經營情況、《企業年度自評報告表》等材料,經驗總結交流不積極等影響示范創建相關的工作計劃或進程的。
(四)連續兩年考核評估成績差,排名位置靠后的。
(五)不符合本規范其他要求和條件的。
企業被取消示范資格起4年內,不得再申報電子商務示范企業。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發生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商務部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在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創建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反映,商務部將適時組織專家對本規范進行完善。
本規范由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