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上海迪士尼開包安檢和外帶食品事件終于有了結果。9月11日,上海迪士尼樂園正式實施其主題樂園的食品攜帶新規。由于國內會展場館同樣存在禁止外帶飲食的行業習慣,故上海迪士尼樂園禁帶食品入園事件,對會展場館餐飲經營有很強的示范和借鑒意義。
關注此事件的同行應該知道,該游客曾在現場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和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進行投訴,得到的答復是“禁止攜帶食物是迪士尼樂園制定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后經上海浦東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隨后迪士尼修改了自己的規定。從迪士尼個案引申到餐飲企業,到底“禁止自帶食品”是霸王條款,還是企業擁有的自主經營權呢?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站在企業的角度,經營者有權根據行業管理和自身特點制定經營管理秩序規則。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就“進一步簡政放權”時強調,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有一個與迪士尼禁帶食品相反的例子。2017年12月12日,海底撈臺灣店高調宣布允許顧客免費自帶食材。未曾想,不到兩個月,海底撈緊急叫停該服務,原因是顧客自帶食材數量及品類之多超乎海底撈預想,食品安全遠遠超過可控范圍。本來好端端的一件事情,為何以此收場?如果消費者對海底撈提起訴訟,結果又會如何?再回到迪士尼事件,允許游客自帶食品之后,有游客帶著整個西瓜以及水果刀入園游玩,引發新一輪沖突。這也是為什么在迪士尼不可攜帶入園的食物清單中出現了“需要用刀切開的一整個西瓜”這樣無厘頭的描述。
由此可見,是霸王條款還是企業自主經營權,實則是個人利益保護與企業經營保護之間的沖突。消費者出于行程安排、飲食習慣及消費水平等因素考慮,自帶一些食品合情合理;餐飲企業基于食品安全責任和企業利潤考慮,“禁止自帶食品”也在情理之中。但在個人利益保護與企業經營保護之間的博弈中,對于公平、合理的理解和判定,有時候并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斷定,需要結合法律法規、行業實際、商業規則以及約定俗成的社會秩序等進行綜合判斷,達到合力共贏的目的。
那么,會展場館的餐飲服務又該注意什么呢?
首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要求,要建立完善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如此,可以在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時,準確追溯問題源,既對消費者負責,也對企業經營負責。
其次,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該主動作為,制訂切實可行的“游戲規則”。比如,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在禁止外帶食品告示同時,將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大型展會、活動期間加強盒飯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告》同步張貼。在出現自帶食品情況時,應當妥善溝通,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等形式保護企業正常權益,在此期間應避免過激言語或行為,例如迪士尼翻包行為導致矛盾激化。
最后,顧客希望自帶食品,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企業的餐飲服務水平。會展場館應該致力于不斷提升餐飲質量,在市場經濟運行之下,顧客愿意為高性價比餐飲服務買單的,省時又便利,何樂而不為?
以上為筆者一點心得,拋磚引玉,以期收獲更多真知灼見。
(作者系全國會展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