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稅務總局、省委省政府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全力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充分發揮稅務部門助力疫情防控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十條措施,請貫徹落實。
一、支持物資保障。對于生產和銷售醫療救治設備、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消殺制劑、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的納稅人(以各級政府認定的企業名單為準),由市、縣稅務機關建立一對一工作機制,開辟綠色服務通道,提供預約辦稅和特事特辦服務,疫情防控期間不限制增值稅發票領購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即時辦理。落實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支持國家儲備商品銷售、提供交通運輸、物流和倉儲服務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物資需要。
二、支持醫療救治。輔導落實好醫療機構、醫用藥品相關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切實減輕醫療機構稅收負擔。對于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對政府給予的疫情防控臨時性工作補助,將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疫情防控期間,暫緩開展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續稅務部門將主動為其提供全流程、多渠道、個性化的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服務,最大限度支持醫護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三、支持受損企業。不折不扣輔導落實減稅降費稅收優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申報的,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資料不全的容缺辦理。對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四、支持科研攻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的科研攻關,輔導有關企業落實好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等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抗疫物資進口免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五、支持公益捐贈。全面落實公益捐贈相關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鼓勵社會人士在此次抗擊疫情工作中傾力相助、共度時艱,對個人通過我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為此次抗擊疫情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按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并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
六、便利需求收集。做好工作統籌,成立專業團隊,通過12366平臺、辦稅服務廳、網絡問卷調查等多種渠道積極了解、響應各類企業特別是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反映的稅費問題,以問題為導向,分類指導,依法給予最大限度的稅務支持。
七、便利退稅辦理。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銷售行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相關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辦理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加快審核進度,符合條件的盡快辦理退稅。加大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簡化退稅審批流程,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全面落實到位。
八、便利補償處理。因疫情影響,企業未及時申報抵扣2017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告知該部分增值稅扣稅憑證已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確保納稅人及時抵扣進項稅額。對疫情期間由于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不準開工或延遲復工的企業,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稅費種申報、財務報表報送、稅款繳納等情形,不予加收滯納金和免予稅務行政處罰。
九、便利辦稅繳費。落實好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24日相關措施。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按照“盡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引導納稅人繳費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線上辦理,做到絕大多數涉稅事項全程網上辦“一次不用跑”。對于確實需要納稅人繳費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的事項,實行預約服務,“承諾制”容缺辦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十、便利企業貸款。拓寬“銀稅互動”范圍,申請“銀稅互動”貸款的受惠企業由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A級、B級、M級(新設立企業)。創新“銀稅互動”產品,實施“無還本續貸”等,重點解決因疫情受損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推廣運用“湖南省線上銀稅互動平臺”,提高貸款辦理效率。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0年2月4日